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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勞委會規定申請看護工用途資格
‧ 發布時間2011-01-17 09:42:24   

     勞委會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(僅可從事病患看護),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,否則即為違法使用。

●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。
● 直系血親之尊親屬及直系血親之卑親屬。
●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。
● 姻親三親等尊親及姻親三親等之卑親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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